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灌南县新区人民医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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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职工、居民医保政策规定

      —、医保病人的门诊处方限额一般在100元以内〈急诊除外〉;慢性病人的处方量不得超过两周;医保门诊和住院病人不准冒名顶替;医保处方必须单独存放备查;凡未取得医保服务责任医师资格证书的临床执业医师,禁止开医保病人处方〈急诊、急救除外〉。

      二、居民医保现在实行市统筹,病人转连云港市一院比转其他市三级医院多补偿5%。

      三、医保住院病人必须要挂床头牌,便于身份识别。严禁挂床住院;分解住院和冒名住院。要控制住院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,年度住院次均费用增长率不得超过5%。

      四、工伤、外伤病人住院和孕妇住院待产必须经医保处审批后方可住院,其他一般病人经院医保办审批后直接住院。凡属生育保险范畴内的住院病人费用按标准全部收取,出院后患者凭用药清单和发票到医保处报销。

      五、医保住院病人自费药品一定要征得病人同意、并签字后处方方可开出;患者自费药品的费用不得超过住院总费用的8%,并且住院病人不允许到门诊买药。

      六、医保病人转诊,科主任要严格把关,不得随意签转。住院病人必须转诊者,应先办理出院手续后再转诊,否则外出诊治费用都在我院住院均值内结算。

      七、已认定为工伤住院治疗的,首诊医生门诊病历必须实事求是,书写规范,并于当日向县医保处报告,报告内容包括医院名称、科别、床号等等,并在三日内补办住院审批手续。工伤职工住院满20日的,每增加10日,要向医保处报告1次。住院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,2个工作日内要向医保处  报告,以后每增加2万元报告1次。县医保处电话:83960006;80925109

      八、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,凭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,参保人员单位盖章同意,报县医保处审核批准,安装的人工组织器官,体内置放材料和其它特殊医用材料所需的费用〈即特殊医用耗材〉,单价在500—3000元〈含3000元〉之间的个人自费10%;单价在3000—10000元〈含10000元〉之间的个人自费20%;单价在10000—30000元〈含30000元〉之间的个人自费30%后,再由医保处按职工医保规定比例支付。每件超过30000元以上的部分及每次使用2件所发生的费用不支付。

      九、1.参保人员经批准使用全血,个人需自费20%后按规定住院标准报销;

      2.参保人员经批准使用人血白蛋白、红细胞、血浆、血小板、个人需自费60%后再按规定住院比例报销。

      1、2两条必须经病人或亲属签字后科主任再批准,且严禁在门诊自费购药。

      十、上述政策规定望各位临床医师认真学习,自觉遵守,否则县医保处的罚款全部自理。



      灌南县第一人民医院医保办


      二○一三年六月二十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