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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新农合补偿政策
补偿比例:
(一)门诊补偿
门诊大病要求患者填写特殊病种申请表,经合管办审批后方可报销,报销比例为85%。
门诊碎石病人按 70%的总费用按住院标准85%执行。
(二)住院补偿
参合人员在就诊时,除外伤、法定传染病、按病种付费的疾病外,其他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线为500元,起付线以内的医药费用不予补偿,起付线以外费用按可报费用的85%报销。甲乙类传染病住院治疗补偿标准为100%,如肝炎、肺结核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。市级以上起付线为600元,分2段补偿,起付线到2万元(含2万元),设定补偿比为50%,2万元以上设定补偿比为60%。
住院补偿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5万元,符合农村儿童重大疾病救治条件的患者,新农合补偿70%。符合救助条件的,医疗救助达到20%。其实际补偿不受新农合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的限制。
补偿程序:
(一)参加合作医疗患者住院的,入院3天内凭合作医疗卡和身份证办理住院手续,出院实时结报,否则不予补偿。
(二)门诊碎石、门诊大病、统一将缴费发票拿到住院收费处报销
(三)低保、五保病人出院时在住院收费处凭身份证实时结报。
(四)患者出院时必须提供患者身份证、医疗卡、领款人身份证方可办理。
(五)转县外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偿,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、转诊证明、参合卡、外地医疗机构的电脑发票、医药费用清单、出院小结及银行账号等,到辖区乡镇合管办申请审核报销手续。
特殊补偿:
(一)门诊特殊病种补偿
门诊大病包括:恶性肿瘤放化疗、终末期肾病血液透析、器官移植服用抗排斥药、再生障碍性贫血、慢性重症肝炎、系统性红斑狼疮大额医药费用门诊治疗。
门诊慢病包括: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、III期高血压病、脑卒中后遗症、帕金森氏病、重症精神病门诊治疗。
(二)重大疾病
重大疾病包括:终末期肾病、乳腺癌、宫颈癌、耐多药肺结核、重性精神病以及0~14周岁(含14周岁)患有先天性房间隔缺损、先天性室间隔缺损、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、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、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、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的患儿。
(三)法定传染病
鼠疫、霍乱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、艾滋病、甲型H1N1流感、病毒性肝炎、脊髓灰质炎、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、麻疹、流行性出血热、狂犬病、流行性乙型脑炎、登革热、炭疽、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、伤寒和副伤寒、流行性脑脊髓炎、百日咳、白喉、新生儿破伤风、猩红热、布鲁氏菌病、钩端螺旋体病、血吸虫病、痢疾、肺结核26种法定甲乙类传染病我院实行免费救治,补偿比例为100%。
举报电话:0518-83289913 0518-83896093